國務院要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優先采購安可產品和服務
2021年08月20日 08:57 來源:中國政府采購報 【打印】
根據《條例》,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、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、金融、公共服務、電子政務、國防科技工業等重要行業和領域的,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、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,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、國計民生、公共利益的重要網絡設施、信息系統等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堅持綜合協調、分工負責、依法保護,強化和落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(以下簡稱“運營者”)主體責任,充分發揮政府及社會各方面的作用,共同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。
針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相關采購工作,《條例》規定,運營者應當優先采購安全可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;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,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規定通過安全審查。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,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,明確提供者的技術支持和安全保密義務與責任,并對義務與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。運營者有“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,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”等情形之一的,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,給予警告;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,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。運營者采購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網絡產品和服務,未按照國家網絡安全規定進行安全審查的,由國家網信部門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,處采購金額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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